数字经济周报 | 2026年第11期
一、产业动态
1.全球首个全景式碳排放核算系统发布
4月8日,全球首个覆盖生产端、消费端及自然源的全景式碳排放核算系统——“磐石·禹衡碳核算大模型”1.0版在上海正式发布,标志着我国在全球碳排放核算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
该模型由中国科学院上海高等研究院牵头打造,以“磐石科学基础大模型”为基座,构建数据、算法、算力三层支撑体系,建立高精度碳全息图谱,破解传统核算难题,助力提升我国全球气候治理科技话语权。
(来源:新华社)
2.OpenAI官宣发布GPT-6(代号“土豆”)

4月6日,OpenAI官方宣布新一代大模型GPT-6(代号Spud/“土豆”)于4月14日全球发布。GPT-6历时18个月研发,3月17日完成预训练。核心升级:综合性能较GPT-5.4提升40%,上下文窗口扩至200万Token(约150万汉字)。采用原生多模态统一架构,支持文本、音频、图像、视频深度融合。数学推理准确率92.5%、代码生成通过率96.8%。OpenAI称其为“AGI最后一公里”,将重塑AI应用格局,显著提升长文本处理、复杂推理与智能体执行能力。
(来源:腾讯网)
3.广州城市可信数据空间车路协同专区启动
近日,广州城市可信数据空间专题巡回路演首发暨车路协同专区启动仪式在黄埔区顺利举行。广州城市可信数据空间作为大湾区唯一入选的国家可信数据空间城市级试点,创新采用“政府指导、空间主导、分建统管、生态共治”建设模式,深化公共数据、企业数据、行业数据融合应用,行业可信数据空间建设将促进产业协同发展变革,鼓励企业从“数据共享”走向“协同共赢”。
(来源:广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二、行业政策
1.《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4月10日正式实施
由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的《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于2026年4月10日强制执行。
《规则》共7章29条,明确禁止大数据杀熟、虚假促销、强制“全网最低价”、干预商家定价、隐藏收费、自动续费陷阱等行为。规定平台不得通过限流、降权、下架等手段胁迫商家低价促销,严禁低于成本倾销与价格欺诈。违规将被责令整改,情节严重者最高可罚500万元,并可吊销营业执照。此举旨在终结平台恶性低价内卷,保护商家定价权与消费者知情权,推动平台经济从价格竞争转向品质与合规竞争,标志我国平台经济进入常态化强监管新阶段。
(来源:经济参考报)
2.国家数据局发布《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
2026年4月3日,国家数据局综合司发布《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至4月19日结束。《指引》依据《民法典》《数据安全法》制定,旨在建立全国统一数据产权登记体系,培育一体化数据市场。
明确数据产权登记涵盖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内容。登记对象包括数据集、分析报告、AI模型等数据资源与产品。流程含申请、受理、审查、公示、发证,支持首次、变更、注销、转让等类型。后续将在安徽、广东、贵州、杭州等试点落地,破解数据流通“确权难、定价难、监管难”,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提供制度基础。
(来源:国家数据局)
3.国务院印发《中国(内蒙古)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4月5日,国务院印发《中国(内蒙古)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其中提到,建设绿色算力保障枢纽。
推进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内蒙古枢纽节点建设,支持建设满洲里、二连浩特边缘算力中心。探索建设算网枢纽互联中心,支撑算网资源汇聚、通信网络直连、算力互联调度。支持呼和浩特片区开展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和应用。支持和林格尔数据中心集群拓展绿色算力应用场景。加快内蒙古数据交易中心建设,构建数据交易体系。开展跨区域数据交易合作,探索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呼和浩特片区建设数字服务出口公共服务平台,探索提供跨境算力服务。
(来源:中国政府网)
4.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人工智能+教育”行动计划》
4月8日,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人工智能+教育”行动计划》。《行动计划》提出,基础教育阶段确保开齐开足开好人工智能课程,着力培养学生智能思维;高等教育阶段将人工智能纳入公共基础课程体系;职业教育阶段推动传统产业相关专业的智能转型,培养适应产业变革的高技能人才;终身教育阶段汇聚开发优质教育资源,确保全体学习者享有平等学习人工智能的机会。同时,全面提升教师的数字素养和技能,充分激发其应用人工智能创新教育教学模式的内生动力。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5.商务部等5部门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日,商务部会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5部门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指出鼓励发展数据标注产业,打造一批商贸流通领域高质量数据集,遴选电商领域“数据要素×”创新赋能典型案例。健全完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持续优化数据出境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推动相关部门间跨境电商数据资源整合与共享。
(来源:数据要素社)
三、研究洞察
1.杨杰:以数据连通世界 以合作共创未来
3月30日,世界数据组织在北京成立。习近平主席致贺信,强调数据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意义,阐明世界数据组织这一全球性合作平台的独特价值。贺信为全球数据治理与数字经济合作指明了努力方向。
中国移动原董事长、世界数据组织秘书长杨杰近日在《人民日报》发文指出,要深刻把握“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充分认识数据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治理现代化中发挥的核心作用;深刻把握“弥合数据鸿沟、释放数据价值、繁荣数字经济”的组织宗旨,努力到2030年建成全球数据领域有国际影响力的合作平台;深刻把握“深化数据国际合作、完善全球数据治理”的使命要求,推动形成兼顾发展与安全、效率与公平的数据治理规则;深刻把握“共商共建共享”的发展理念,共同破解数据治理难题;深刻把握“让数据红利更好造福各国人民”的价值追求,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发挥好数据力量。
(来源:人民日报)
2.申卫星:迈向统一、高效、可信的数据产权登记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申卫星近日就《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进行了解读。
数据产权登记制度服务于我国数据产权制度建设,以促进和保障数据要素合规高效流通为导向。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需要数据权属清晰,交易基础明确。但若要求市场主体对权利来源、权利内容、权利行使限制的全部自行调查,市场主体就需要投入高额的核验成本,交易意愿和交易效率随之降低。数据产权登记通过统一程序和公示机制,对权利状态形成清晰明确的外部表征,从而通过公示权利归属、权利内容及相关权利状态,为市场主体提供可供识别和核验的权利信息,在此基础上增进交易便捷和交易安全,降低识别风险,减少交易成本。
(来源: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
3.禤亮:以数据产权制度创新破局为数据要素流通增效赋能
近日,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数字化部副总经理禤亮就数据产权制度的内涵进行了解读。数据生成是数据要素价值化的起点与源头。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系统构建了数据处理者与信息主体双向平衡的产权配置规则,明确界定了两类主体的权责边界。
数据处理者对其在自身或共同参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的前提下采集生成的数据,享有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而信息主体基于民事合同,授权他人采集由其促成产生数据的,有权获取或复制转移相关数据。这一产权配置方案坚持激励与约束有机统一,进一步减少了数据处理者的合规顾虑,同时切实保障了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明晰权属、定分止争。
(来源:国家数据局)

